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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款

「FACY」使⽤者使⽤條款


「FACY」使⽤者使⽤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係規範使⽤⽇商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FACY」(https://facy.com.tw)服務(以下簡稱「本服 務」)之相關權利義務,適⽤於已依本條款規定完成註冊之使⽤者。

第1條 (名詞定義)

本條款之⽤語定義如下列各款規定:
  • (1) 「使⽤者」
    係指使⽤本服務⽽瀏覽店鋪訊息,與商城會員簽訂商品買賣契約之個⼈。
  • (2) 「商城會員」
    係指依「FACY」商城使⽤條款第4條規定註冊,⽽得於本服務中開⽴店鋪販售服飾、 鞋、時尚雜貨及其他商品,並使⽤本服務享有刊登店舖訊息,透過本服務與使⽤者簽訂 商品買賣契約及其他服務之業者。
  • (3) 「商城訊息」
    係指由商城會員利⽤本服務所製作,介紹其經營販售服飾、鞋、時尚雜貨及其他商品之 商店相關訊息、其店⾯所販售商品之介紹訊息,以及其他由商城會員製作欲透過本服務 刊登之訊息。
  • (4) 「本件買賣契約」
    係指商城會員依據本條款第8條並透過本服務與使⽤者簽訂之商品買賣契約。
  • (5) 「智慧財產權」
    指著作權(含著作權法第22條及第29條之1所規定之各該權利。)、發明專利權、新 型專利權、商標權、設計專利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含取得前揭權利或依申請註冊前 揭權利之權利。),以及創意、技術經驗等。

第2條 (同意本條款)

  • 1. 使⽤者須依照本條款使⽤本服務,如不同意本條款內容即不得使⽤本服務。當使⽤者完 成註冊⼿續、或開始使⽤本服務時,即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所有內容 ,並完全接受本服務現有與未來衍⽣的服務項⽬及內容。
  • 2.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者外,使⽤者及本公司雙⽅同意使⽤本服務之所有內容包括意思表⽰ 等,以電⼦⽂件作為表⽰⽅式。

第3條 (本條款之修正、變更)

  • 1. 本公司得⾃⾏判斷隨時變更或追加本條款之內容,變更後之條款內容將登載於本服務之網 站,本公司將不會個別通知使⽤者,請使⽤者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再⾏使⽤本服 務。
  • 2. 本條款變更後,使⽤者如繼續使⽤本服務,即視同使⽤者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變更 後之內容。若不同意上述的條款修訂或更新⽅式,或不接受本條款的其他任⼀約定,使⽤ 者應⽴即停⽌使⽤本服務。

第4條 (註冊程序)

  • 1. 欲使⽤本服務之使⽤者得於同意遵守本條款後,依本公司規定⽅式提供資料予本公司,申 請註冊使⽤本服務。前揭申請將由本公司依本公司另⾏規定之審查基準審查;本公司如同 意前揭申請,將另⾏發送通知。
  • 2. 未成年⼈如欲註冊使⽤本服務,應於家⻑(或監護⼈)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之所有內 容及其後之修改與變更後,⽅得註冊、使⽤或繼續使⽤本服務。當其使⽤或繼續使⽤本服 務時,即推定使⽤者之家⻑(或監護⼈)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 後修改變更。
  • 3. 未成年⼈如未取得法定代理⼈同意卻仍謊稱已獲同意或虛報年齡⽽使⽤本服務,或使⽤詐 術令他⼈信其已有⾏為能⼒,其所為與本服務相關之所有法律⾏為均屬有效,家⻑(或監 護⼈)皆不得撤銷。
  • 4. 同意本條款時為未成年之使⽤者於成年後使⽤本服務,即視同其追認所有與本服務相關之 法律⾏為。
  • 5. 本公司請求使⽤者提供審查所需資訊時,使⽤者須儘速提供。使⽤者如恣意不提供該資訊 ,本公司得拒絕該使⽤者註冊使⽤本服務。

第5條 (使⽤者相關資訊)

  • 1. 本公司係依本公司另定之隱私權政策,妥善處理使⽤者因使⽤本服務所提供之資訊(以 下簡稱「註冊資料等資訊」。)。
  • 2. 使⽤者⾃⾝相關資訊經確認有誤或有變更,使⽤者須儘速聯絡本公司以修正或變更前揭資 訊。使⽤者縱因資訊內容虛偽不實、錯誤或漏未記載⽽受有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6條 (帳號等事項之管理)

  • 1. 使⽤者須⾃⾏負責管理、保管其帳號及密碼,不得讓第三⼈使⽤,亦不得有出借、讓與、變 更名義、買賣等⾏為。任何依照規定⽅法輸⼊帳號及密碼與登⼊資料⼀致時,無論是否由使 ⽤者本⼈親⾃輸⼊,均將推定為使⽤者本⼈所使⽤,利⽤該密碼及帳號所進⾏的⼀切⾏動, 使⽤者本⼈應負完全責任,如因此遭受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 2. 如使⽤者發現帳號遭盜⽤或遭第三⼈使⽤,應⽴即通知本公司,並依本公司之指⽰處理。

第7條 (本服務內容)

使⽤者得依本條款使⽤由本公司提供之下列服務:
  • (1) 瀏覽商城訊息。
  • (2) 透過本服務享有與商城會員簽訂本件買賣契約之相關服務(以下簡稱「買賣媒合服 務」。)
  • (3) 與商城會員簽訂之本件買賣契約相關之價⾦代收服務(以下稱「付款代收服務」)
  • (4) 前述各款之附隨服務。

第8條 (本件買賣契約成⽴)

  • 1. 使⽤者得依本公司另⾏規定之程序,使⽤本服務提供之買賣媒合服務以購買商城會員經營 之商品。
  • 2. 使⽤者如提出欲購買本件商品之意願,本公司將於轉知該購買意願相關資訊(該使⽤者名 稱、欲購買之本件商品名稱、型號、交付⽅式及其他本公司指定之事項。)予商城會員後 ,為使⽤者及商城會員進⾏買賣契約締約之媒合。
  • 3. 如商城會員欲接受前項使⽤者購買意願之媒合,其將先⾏確認商品庫存等情況,如其可出 售前揭使⽤者欲購買之商品,將會通知本公司其承諾受理該購買意願,於本公司將前揭承 諾之意思表⽰轉知並到達於使⽤者時,即視同商城會員與使⽤者間之本件買賣契約成⽴。
  • 4. 使⽤者知悉並同意本件買賣契約僅存在於商城會員與使⽤者之間,本公司⾮本件買賣契約 之當事⼈,亦不對本件買賣契約承擔任何義務。

第9條 (運送)

  • 1. 使⽤者因本件買賣契約成⽴⽽購⼊本件商品(以下稱「購⼊商品」。)得由下列各款規定 ⽅式選擇其購⼊商品之運送⽅式;商城會員將以其責任,負責依照使⽤者選擇之運送⽅式 ,交付購⼊商品。
    • (1) 寄送交付:寄送⾄使⽤者所指定之收件地址(以下簡稱「指定地址」。)。
    • (2) 商店取貨:由商城會員先⾏指定交付購⼊商品之商店(以下簡稱「指定商店」。), 復由使⽤者直接⾄指定商店領取其購⼊商品。
    • (3) 超取:由使⽤者指定其欲取貨之便利商店(以下簡稱「指定超商」。),復由其前往 指定超商取貨。
    • (4) 除前述各款規定外,由本公司依本條款第3條規定追加或變更之運送⽅式。
  • 2. 如使⽤者選擇寄送交付,將由商城會員寄送使⽤者購⼊商品⾄指定地址。商城會員將會儘 速通知使⽤者其購⼊商品之配送時期、配送狀況及其他與購⼊商品配送相關之事項;如有 變更時,亦同。
  • 3. 如使⽤者選擇商店取貨,將由商城會員將指定商店、可領取購⼊商品之時期、存放於指定 商店之期間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通知使⽤者。使⽤者須⾃⾏負責於商城會員所指定之取貨期 間內⾄指定商店領取購⼊商品。
  • 4. 如使⽤者選擇超取,使⽤者應⾃⾏指定欲取貨之指定超商,再由商城會員出貨⾄指定超 商。商城會員將儘速通知使⽤者其購⼊商品之配送時期、配送狀況及其他與配送相關之事 項;如有變更時,亦同。
  • 5. 本件買賣契約所定使⽤者購⼊商品之運送,係由使⽤者及商城會員負責處理。本件買賣契 約之購⼊商品遺失、購⼊商品於配送過程或存放期間破損、污損,或使⽤者與商城會員間 因運送購⼊商品⽽發⽣之其他⼀切糾紛,均應由使⽤者與商城會員⾃⾏負責解決,與本公 司無涉。使⽤者不得請求本公司處理前揭糾紛,亦不得就前揭糾紛要求本公司負任何責 任。

第10條 (本件買賣契約相關責任)

  • 1. 商城會員與使⽤者或第三⼈發⽣與本件買賣契約相關之紛爭或糾紛(包含前條規定之購⼊商 品運送相關糾紛、購⼊商品瑕疵、品質或數量差異、與標⽰內容不符、侵害商標權及其他權 利、未給付買賣價⾦等,但不以此為限。),均應由商城會員、使⽤者或該紛爭或糾紛涉及 之第三⼈⾃⾏負責解決,本公司概不負責。
  • 2. 如因前項之紛爭或糾紛致本公司受有任何損害(包含律師費等費⽤及所失利益,但不以此為 限。)時,使⽤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1條 (付款代收服務)

  • 1. 如本件買賣契約成⽴,將由本公司代理商城會員收受使⽤者所繳納之本件買賣契約之商品 價⾦(以下簡稱「本件買賣價⾦」。),使⽤者知悉並同意透過本服務所應給付之本件買 賣價⾦,並不能直接給付予商城會員。
  • 2. 使⽤者應依本公司另⾏指定之⽅式及期限,給付本件買賣價⾦予本公司,付款所需費⽤由 使⽤者負擔。
  • 3. 本公司將依本公司另⾏與商城會員合意之⽅式,將依前項規定所代收之本件買賣價⾦交付 予商城會員。

第12條 (買賣契約解除時之處置)

如本件買賣契約成⽴後因任何原因遭解除,本公司將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本件買賣價⾦:
  • (1) 如本件買賣契約於本公司收受本件買賣價⾦前遭解除,本公司將不會要求使⽤者給付本 件買賣價⾦。
  • (2) 如本件買賣契約於本公司代收本件買賣價⾦後且尚未交付予商城會員前遭解除,本公司 已代收之本件買賣價⾦將會返還予使⽤者。
  • (3) 如本件買賣契約於本公司已將本件買賣價⾦交付予商城會員後遭解除,將由商城會員 負本件買賣價⾦之返還義務,本公司不負還款義務。

第13條 (禁⽌⾏為)

  • 1. 使⽤者於使⽤本服務時不得⾃⾏或令第三⼈為下列各款⾏為之⼀,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引發或 促成下列各款⾏為:
    • (1) 詐欺或脅迫本公司、商城會員或其他使⽤者或第三⼈之⾏為
    • (2) 誹謗中傷本公司、商城會員或其他使⽤者或第三⼈之⾏為
    • (3) 侵害本公司、商城會員或其他使⽤者或第三⼈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個⼈隱私、其他 權利或利益之⾏為,或有侵害前揭權益之虞之⾏為
    • (4) 包括前三款所規定之⾏為,以及困擾、騷擾商城會員或其他使⽤者或第三⼈之⾏為,致 第三⼈精神損害、經濟損失之虞之⾏為。
    • (5) 違反法令、法院判決、裁定或命令、或依法有拘束⼒之⾏政措施之⾏為,或助⻑或可能 助⻑前述違反⾏為之⾏為。
    • (6) 預⽰犯罪、唆使犯罪及其他與犯罪⾏為相關之⾏為,或違反公序良俗之⾏為。
    • (7) 透過本服務,⽽於本服務傳送或張貼符合或經本公司判斷符合下列情形之⾏為:
      • A. 引誘、勸誘或助⻑⾃殺、⾃傷⾏為之表現、猥褻表現。
      • B. 藥品、危險藥物買賣相關資訊或助⻑前揭藥物不當使⽤之表現。
      • C. 發送幸運信、組織⽼⿏會、點擊網⾴賺取報酬及其他違法勸誘、宣傳等。
      • D. 使⽤殘忍無⼈道、性愛表現及其他恐讓⼈感覺不快之訊息。
      • E. 其他類似上述規定之資訊及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當之資訊。
    • (8) 對本服務試圖解碼、反向⼯程、拆解或駭⼊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或試圖破解本公 司針對本服務所傳輸、處理或儲存之資料,及本公司對其等資料所採取之任何加密技術 或安全措施。。
    • (9) 故意公開或張貼虛偽資料等⾏為。
    • (10) 以收集其他使⽤者資訊為⽬的之⾏為。
    • (11) 假冒為本公司、商城會員或其他使⽤者或第三⼈之⾏為。
    • (12) 使⽤其他使⽤者帳號使⽤本服務
    • (13) 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即於本服務進⾏宣傳、廣告、勸誘或營業。
    • (14) 對犯罪組織為利益輸送或有招致前揭情形之虞之⾏為。
    • (15) 無意使⽤本服務購買商品卻仍請求提供買賣交易媒介服務之⾏為。
    • (16) 以結識陌⽣異性為⽬的之⾏為。
    • (17) 以秘密⾏銷為⽬的之⼀切⾏為。
    • (18) 其他本公司判斷為不當之⾏為。
  • 2. 如本公司判斷使⽤者⾏為符合前項各款或恐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虞,及其他本公司認有 必要時,可要求使⽤者停⽌該違規⾏為或逕⾏刪除使⽤者於本服務所上傳、公開之訊息; 使⽤者並應於本公司所定期間內因應之。
  • 3. 使⽤者因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所採⾏措施⽽受不利或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4條 (違反條款時之處置等事項)

  • 1. 使⽤者如經本公司判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或有符合之虞,本公司得經其裁量後決定,且 無需通知該使⽤者,逕⾏暫停、限制該使⽤者使⽤本服務(以下簡稱「停⽤等措施」。)。
    • (1) 使⽤者違反本條款任⼀規定或遭⼈通報其違反本條款任⼀規定。
    • (2) 經查明使⽤者提供本公司之全部或⼀部資訊為虛偽不實。
    • (3) 使⽤者如停⽌付款或無法付款,或已聲請開始破產程序或類似之程序。
    • (4) 已30天以上未回應本公司之詢問及其他要求答覆之聯絡事項。
    • (5) 屬犯罪組織等,或透過出資及其他⽅式協助或涉⼊犯罪組織等維持、運作或經營,諸如此 類與犯罪組織等交流或有掛鉤等情形。
    • (6) 其他類似前述各款之事由
  • 2. 使⽤者於停⽌使⽤本服務後,並不免除其對本公司或第三⼈所應負擔之⼀切義務及債務。
  • 3. 使⽤者因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所採⾏措施⽽受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5條 (不可抗⼒)

本公司及使⽤者因下列各款事由⽽遲延履⾏或無法履⾏本條款之義務時,無須負責:
  • (1) 發⽣⼭崩、地震、海嘯、⽕⼭爆發、颱⾵或洪⽔所造成之意外災害時。
  • (2) 國際情勢發⽣重⼤變故,或受戰事之影響時。
  • (3) 政府關於本服務有任何命令處分時。
  • (4) 國內政治經濟情勢發⽣重⼤變故、社會發⽣叛亂、暴動或罷⼯或傳染病者。
  • (5) 本服務系統故障、通訊故障、系統等維修、停電時。
  • (6) 其他類似前列各款之事態。

第16條(權利歸屬)

  • 1. 與本公司於本服務提供之內容等相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之權 利⼈,本服務之提供,均不代表授權使⽤者使⽤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之權利⼈所持有之智 慧財產權。
  • 2. 使⽤者未經本公司授權不得就本公司提供之資訊等內容進⾏改作、編輯及改變等作為,亦 不得讓第三⼈使⽤或將之公開;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可能侵害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之權利 ⼈之智慧財產權之⾏為(包含反匯編、反組譯、反向⼯程等,但不以此為限。)。
  • 3. 本服務可能會出現商標、標誌及服務標章等(以下統稱「商標等圖樣」。)標⽰,但此不 代表本公司將任⼀商標等圖樣讓與使⽤者及其他第三⼈或授權其使⽤。

第17條 (損害賠償)

  •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者外,使⽤者於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受有損害,本公司於法定限度內負損 害賠償責任。

第18條 (保密)

  • 1. 除本公司於事前以書⾯表⽰同意之情形外,使⽤者須將與本服務相關且經本公司指定為秘 密之⾮公眾周知之資訊,列為秘密處理。
  • 2. 使⽤者應於接獲本公司請求時,隨時依本公司指⽰儘速返還前項資訊及記載或記錄前項資 訊之書⾯及其他儲存媒體,以及所有複製品等物,或將之銷毀。

第19條 (排除犯罪組織等事項)

  • 1. 本公司及使⽤者須分別向對⽅聲明並保證下列各款事項:
    • (1) 本⾝及其幹部(董事、董事會業務執⾏⼈、管理⾼層、監察⼈或類似之⼈員。)⾮犯罪 組織、犯罪組織成員、準犯罪組織成員、犯罪組織相關企業、職業股東、標榜從事社會 運動與政治活動⽽勒索⾦錢之⼈、特殊智慧暴⼒集團等組織及其他犯罪組織(以下併稱 「犯罪組織」。),且未與犯罪組織建⽴應受社會⾮難之關係。
    • (2) 未為⾃⼰或第三⼈圖利或為加害第三⼈⽽利⽤犯罪組織,亦未提供犯罪組織資⾦等協助 或給予⽅便等維持犯罪組織、協助犯罪組織運作,或不存在經認定與犯罪組織掛鉤之關 係。
    • (3) 未讓犯罪組織假借名義簽訂本條款等其他相關契約。
    • (4) 未⾃⾏或利⽤第三⼈對他⽅施以⾔⾏脅迫、使⽤暴⼒、散布謠⾔、利⽤詐術、威嚇妨礙 他⽅業務或損害信⽤之⾏為、逾越法律責任之不當要求⾏為及其他類似之⾏為
  • 2. 本公司及使⽤者於他⽅違反前項聲明時,得不經任何通知或催告逕予解除本條款。
  • 3. 本公司及使⽤者依前項規定解除本條款之全部或⼀部,縱致他⽅受有損害,概無需賠償。此 外,違反本條規定之當事⼈應賠償因其違約所引發之⼀切損害。

第20條(不予保證及免責)

  • 1. 本公司不予保證使⽤本服務及本服務顯⽰之內容符合使⽤者之特定⽬的、具備商⽤價值、 正確性、有⽤性、完整性、適法性、符合適⽤於使⽤者之某團體內部規則等規範,亦不保 證不存在安全性缺陷、錯誤、漏洞或故障,另不予保證未侵害第三⼈之權利。
  • 2. 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可對應所有資訊終端設備及資訊終端設備之作業系統版本;使⽤者須 事先同意本服務運作恐因供使⽤本服務之資訊終端設備作業系統版本更新等因素⽽出現故 障。發⽣故障時,本公司不保證修改本公司操作之程式能解決該故障。

第21條 (終⽌使⽤本服務)

  • 使⽤者得以本公司另⾏規定之⽅式,終⽌本服務;但使⽤者之終⽌,並不免除於終⽌契約前已對本 公司及第三⼈負擔之所有義務及債務。

第22條 (本服務之變更、中⽌與結束等事項)

  • 1. 本公司得透過事前在本服務之網站上公告或其他本公司判斷為妥適之⽅式,通知使⽤者本 服務之終⽌;但遇有緊急狀況,不在此限。
  • 2. 除前項但書之情形外,發⽣下列各款事由時,本公司亦得不經通知使⽤者,逕予暫時中⽌ 本服務之⼀部或全部:
    • (1) 定期或緊急為供本服務使⽤之通訊機器設備等器材進⾏相關保養與維修。
    • (2) 過量連線及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致系統負載集中。
    • (3) 需保障使⽤者安全時。
    • (4) 電信業者未提供服務時。
    • (5) 因天災等不可抗⼒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 (6) 因⽕災、停電及其他意外事故或戰爭、紛爭、動亂、暴動、勞資糾紛等事由致難以提供 本服務。
    • (7) 依法令或其他依法採⾏之措施致本服務無法運作時。
    • (8) 其他類似前述各款所定情形經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
  • 3. 使⽤者因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採⾏之措施受有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23條 (權利義務讓與)

  • 1. 使⽤者除有本公司之事前書⾯同意,不得將本條款所定之使⽤者權利或義務,或本條款之地 位讓與第三⼈、使第三⼈繼受,亦不得以此設定擔保或為其他⼀切處分。
  • 2. 如因本公司將本服務相關營業讓與第三⼈,或因併購、分割等公司組織變更致本服務由其他 公司⼀併繼受時,使⽤者於本條款中預先同意本公司得將本條款之地位、權利及義務以及註 冊資料及其他使⽤者相關資訊,讓與前揭承接營業之受讓⼈或繼受⼈。

第24條(準據法及合意管轄)

本條款係以中華⺠國法為準據法;因本條款引發或與本條款相關之⼀切爭議,係依涉訟⾦額⽽由臺 灣臺北地⽅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法院簡易庭為第⼀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25條 (本公司資訊)

本公司名稱:⽇商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負責⼈:⼩関翼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265巷3號
電⼦郵件信箱:cs.tw@styler.link
2017年11⽉20⽇

「FACY」商城使用條款


「FACY」商城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係規範使用日商費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之「FACY」(https://facy.com.tw)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相關權利義務,適用於已依本條款規定完成註冊之商城會員。

第1條 (名詞定義)

本條款之用語定義如下列各款規定:
  • (1) 「商城會員」
    係指依本條款第4條規定註冊,而得於本服務中開立店鋪販售服飾、鞋、時尚雜貨及其他商品,並使用本服務享有刊登店舖訊息,透過本服務與使用者簽訂商品買賣契約及其他服務之業者。
  • (2) 「使用者」
    係指使用本服務而瀏覽店鋪訊息,與商城會員簽訂商品買賣契約之個人。
  • (3) 「商城訊息」
    指由商城會員使用本服務所製作,介紹由商城會員經營,販售服飾、鞋、時尚雜貨及其他商品之商店相關訊息、介紹其店面販售商品之訊息及其他由商城會員製作欲透過本服務刊登之訊息。
  • (4) 「本件商品」
    商城會員透過本服務售予使用者之商品,且該商品已依第10條規定註冊將於本服務販售。
  • (5) 「本件買賣契約」
    商城會員依據本條款第11條規定並透過本服務與使用者簽訂之商品買賣契約。
  • (6) 「商城會員提供內容」
    商城會員刊登於本服務之商城訊息內含之文章、圖片、照片、影片及其他資訊、透過本服務販售本件商品時刊登之商品照片、商品介紹文與其他資訊,以及商城會員透過本服務提供給本公司或使用者之所有內容。
  • (7) 「智慧財產權」
    指著作權(含著作權法第22條及第29條之1所規定之各該權利。)、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商標權、設計專利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含取得前揭權利或依申請註冊前揭權利之權利。),以及創意、技術經驗等。

第2條 (同意本條款)

  • 1. 商城會員須依照本條款使用本服務,如不同意本條款內容即不得使用本服務。當商城會員完成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所有內容,並完全接受本服務現有與未來衍生的服務項目及內容。
  • 2.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者外,商城會員及本公司雙方同意使用本服務之所有內容包括意思表示等,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

第3條 (本條款之修正、變更)

  • 1. 本公司得自行判斷隨時變更或追加本條款之內容。變更後之條款內容將登載於本服務之網站,本公司將不會個別通知商城會員,請商城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再行使用本服務。
  • 2. 本條款變更後,商城會員如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同該商城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變更後之內容。若不同意上述的條款修訂或更新方式,或不接受本條款的其他任一約定,商城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第4條 (註冊程序)

  • 1. 欲使用本服務之販售服飾、鞋、時尚雜貨及其他商品之商店業者,得於同意遵守本條款後,依本公司規定方式提供資料予本公司,申請註冊使用本服務。前揭申請將由本公司依本公司另行規定之審查基準審查,本公司如同意前揭申請,將另行發送通知。
  • 2. 本公司依前項情形要求申請者提供審查所需之文件,申請者應儘速提供,如不提供相關資訊,本公司得拒絕其註冊。

第5條 (本服務內容)

商城會員得依本條款使用下列由本公司提供之服務:
  • (1) 刊登商城訊息相關服務。
  • (2) 透過本服務與使用者簽訂本件買賣契約之相關服務(以下簡稱「買賣媒合服務」。)。
  • (3) 與使用者簽訂本件買賣契約相關之價金代收服務(以下簡稱「付款代收服務」。)。
  • (4) 前述各款之附隨服務。

第6條 (帳號等事項之管理)

  • 1. 商城會員須自行負責管理、保管其帳號及密碼,不得讓第三人使用,亦不得有出借、讓與、變更名義、買賣帳號等行為。任何依照規定方法輸入帳號及密碼與登入資料一致時,無論是否由商城會員本人親自輸入,均將推定為商城會員本人所使用,利用該密碼及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動,商城會員本人應負完全責任,如因此遭受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 2. 商城會員發現帳號遭盜用或遭第三人使用,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本公司之指示處理。

第7條 (使用外部服務等情形)

  • 1. 商城會員得將其所擁有之外部服務(包含Facebook、Twitter等,但不以此為限。)帳號註冊資訊,使用於本服務之註冊及認證。如經此方式註冊,即視同商城會員已同意本公司自外部服務取得其註冊資料等。
  • 2. 除前項規定外,商城會員如於使用本服務時使用外部服務之機能,商城會員須遵守本條款外,尚須遵守該外部服務所定使用條款及其他條件。
  • 3. 外部服務係由提供該外部服務之第三人負責,本公司對外部服務不予保證,亦不負任何責任。

第8條 (商城訊息之製作與刊登)

  • 1. 商城會員得依本公司另行規定之程序及方式,申請於本服務刊登商城訊息,本公司得有權自行裁量決定是否將該商城訊息刊登於本服務。
  • 2. 商城會員依前項規定申請刊登商城訊息,至少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依本公司揭示之商城訊息製作方針、要領及其他遵照本公司指示之格式,製作商城訊息。
    • (2) 提供使用者之內容為真實且正確之資訊,商城訊息如有誤或有異動,應即刻修正或變更之。
    • (3) 勿刊登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當之資訊。
  • 3. 刊登商城訊息之處所、方式,除本公司與商城會員另有合意外,均依本公司裁量決定之;商城會員不得對刊登處所及刊登方式表示異議。於商城訊息刊登後,本公司變更商城訊息之刊登處所、刊登方式亦同。

第9條 (商城會員相關資料之處理)

  • 1. 本公司係依本公司另定之隱私權政策,妥善處理商城會員於本服務註冊之資料、內含商城訊息之資訊及其他與使用本服務相關而向商城會員收集取得之資訊。
  • 2. 商城會員自身相關資訊有誤或有變更,商城會員須自行負責迅速修正或變更。商城會員縱因刊登資訊虛偽不實、錯誤或漏未記載受有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0條(使用買賣媒合服務)

  • 1. 商城會員得依本公司另行規定之程序,使用買賣媒合服務於本服務將其販售之商品售予使用者。
  • 2. 使用買賣媒合服務時,須依本公司另行規定之程序,將本件商品登錄為可供人於本服務購買之商品,同時一併登錄商品照片、售價、製造商、商品尺寸等本公司另行指定之資訊(以下簡稱「商品登錄資訊」)。
  • 3. 商城會員須就商品登錄資訊向本公司保證以下事項:
    • (1) 提供使用者之內容為真實且正確之資訊。
    • (2) 商品登錄資訊如有誤或有異動,速予修正或變更之。
    • (3) 不刊登其他本公司判斷為不當之資訊。

第11條(本件買賣契約成立)

  • 1. 使用者如提出欲購買本件商品之意願,本公司將於轉知該購買意願相關資訊(該使用者名稱、欲購買之本件商品名稱、型號、交付方式及其他本公司指定之事項。)予商城會員後,為使用者及商城會員進行買賣契約締約之媒合。
  • 2. 如商城會員欲接受前項使用者購買意願之媒合,應先行確認商品庫存等情況,如可出售前揭使用者欲購買之商品,並應將承諾受理該購買意願之意旨通知本公司,於本公司將前揭承諾之意思表示轉知並到達於使用者時,即視同商城會員與使用者間之本件買賣契約成立。
  • 3. 商城會員知悉並同意本件買賣契約僅存在於商城會員與使用者之間,本公司非本件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亦不對本件買賣契約承擔任何義務。

第12條(運送)

  • 1. 使用者因本件買賣契約成立而購入本件商品(以下簡稱「購入商品」。),並經其從下列各款規定方式選擇其購入商品之運送方式後,商城會員應自行負責依照使用者選擇之運送方式,交付購入商品。
    • (1) 寄送交付:寄送至使用者所指定之收件地址(以下簡稱「指定地址」。)。
    • (2) 商店取貨:由商城會員先行指定交付購入商品之商店(以下簡稱「指定商店」。),復由使用者直接至指定商店領取其購入商品。
    • (3) 超取:由使用者指定其欲取貨之便利商店(以下簡稱「指定超商」。),復由其前往指定超商取貨。
    • (4) 前述各款規定外,使用者所選擇之本公司依「FACY」使用者使用條款第3條規定追加或變更之運送方式。
  • 2. 如使用者選擇寄送交付,商城會員應自行負責挑選物流業者,將購入商品寄送至指定地址。商城會員並應即刻依本公司指定方式通知使用者其購入商品之配送時期、配送狀況及其他本公司指定之相關事項。前揭事項變更時,亦同。
  • 3. 如使用者選擇商店取貨,商城會員應自行負責將購入商品置於指定商店,並負保管責任,使使用者到店時即得交付購入商品;再者,商城會員應即刻將指定商店、可領取購入商品之時期、存放於指定商店之期間以及其他本公司另行指定之事項,通知使用者。前揭事項變更時,亦同。
  • 4. 如使用者選擇超取,商城會員應自行負責將購入商品配送至指定超商,並應於本服務後台之物流狀態管理處即時更新物流追蹤編號、配送狀況及其他與配送相關之事項;如有變更時,亦同。
  • 5. 商城會員應自負全責將購入商品運送並交付予使用者。本件買賣契約之購入商品遺失、購入商品於配送過程或存放期間破損、污損,或商城會員與使用者間因運送購入商品而發生之其他一切糾紛,均應由商城會員自行負責解決,與本公司無涉。商城會員不得請求本公司處理前揭糾紛,亦不得就前揭糾紛要求本公司負任何責任。

第13條(本件買賣契約相關責任)

  • 1. 商城會員與使用者或第三人發生與本件買賣契約相關之紛爭或糾紛(包含前條規定之購入商品運送相關糾紛、購入商品瑕疵、品質或數量差異、與標示內容不符、侵害商標權及其他權利、未給付買賣價金等,但不以此為限。),均應由商城會員、使用者或該紛爭或糾紛涉及之第三人自行負責解決,本公司概不負責。
  • 2. 如因前項之紛爭或糾紛致本公司受有任何損害(包含律師費等費用及所失利益,但不以此為限。)時,商城會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4條(付款代收服務)

  • 1. 如本件買賣契約已成立,將由本公司代理商城會員收受使用者所繳納之本件買賣契約之商品價金(以下簡稱「本件買賣價金」。),商城會員知悉並同意透過本服務,並無法直接取得本件買賣價金,本件買賣價金之付款日以及付款方式,應依本條款之約定為之。
  • 2. 本公司每月所代收之本件買賣價金(以下簡稱「每月代收價金」),經扣除第16條規定之手續費後,於次月底前匯入商城會員另行指定之銀行帳戶,該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 3. 依本條規定提供之付款代收服務,不代表保證使用者確實給付本件買賣價金。如使用者於付款日屆至前未給付本件買賣價金,本公司將通知商城會員,商城會員應取消其與該未給付本件買賣價金之使用者間之本件買賣契約。

第15條(買賣契約解除時之處置)

  • 1. 如本件買賣契約成立後因任何原因遭解除,商城會員應即刻通知本公司。
  • 2. 本件買賣契約解除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本件買賣價金之返還:
    • (1) 如本件買賣契約於本公司代收本件買賣價金前遭解除,本公司不會向使用者請求給付本件買賣價金,亦不會代收本件買賣價金,商城會員無返還本件買賣價金之義務。
    • (2) 如本件買賣契約於本公司代收本件買賣價金後且尚未出貨前(即尚未有物流成本產生前)遭解除,本公司將退還已代收之本件買賣價金予使用者。
    • (3) 本件買賣契約如於本公司已代收本件買賣價金且出貨後(即已有物流成本產生後)遭解除,商城會員應負責將本件買賣價金之全額返還予使用者。
  • 3. 本件買賣契約解除後,本公司仍得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商城會員請求費用:
    • (1) 於前項第1款情形中,如使用者選擇本條款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寄送交付,且亦已出貨時,所發生之費用應由商城會員負擔,並計入次條第1項所定之手續費內。
    • (2) 於前項第2款情形中,本公司已代收之本件買賣價金所生之費用,應由商城會員負擔,並計入次條第1項所定之手續費內。如購入商品已出貨時,所發生之費用亦應由商城會員負擔,並計入次條第1項所定之手續費內。
    • (3) 於前項第3款情形中,本件買賣契約解除之本件買賣價金,本公司已收取之手續費等費用,本公司不負返還責任。

第16條(手續費)

  • 1. 商城會員應就本公司所提供本服務,每月給付由本公司另定之手續費。
  • 2. 前項手續費之給付方式,由本公司自本條款第14條所定之每月代收價金中扣抵為之。

第17條(商城會員提供內容之權利歸屬)

  • 1. 商城會員應具有合法權利可自行張貼及透過其他方式傳輸其內容,並聲明保證其內容未侵害第三人之任何權利。
  • 2. 商城會員於本服務中張貼、上傳或儲存之內容相關著作,其著作權歸屬於張貼內容之商城會員,本公司未取得該商城會員提供內容之相關著作權。
  • 3. 本公司享有無償、無期限且未限定區域,得於提供、維持、改善或宣傳本服務之必要範圍內,複製、改作、自動公開傳輸及為自動公開傳輸商城會員提供內容而為必要處理之權利。前揭使用授權之效力,於商城會員終止使用本服務後仍有效存續。
  • 4. 商城會員同意對本公司及繼受本公司權利或經本公司授權之人,不主張著作人格權。
  • 5. 商城會員須自行負責備份其內容,本公司對商城會員之內容不負備份義務。
  • 6. 本公司如認定商城會員提供內容違反法令或本條款,或恐有違反之虞,得不經通知商城會員而逕予刪除該內容並以其他方式限制使用本服務。

第18條(禁止行為)

商城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應向本公司聲明保證不會有以下規定行為(也包含引發或準備行為):
  • (1) 違反法令(包含中華民國法律、商城會員所在國家與地區法令等,但不以此為限)。
  • (2) 未依本公司規定系統或程序,向使用者收取本件買賣價金或應實質視同本件買賣價金之商品買賣價金之行為。
  • (3) 透過本服務向本公司、其他使用者及第三人傳送下列資訊之行為:
    • ● 損害本公司及其他三人之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 ● 內含過度暴力或殘忍無人道表現之資訊。
    • ● 內含電腦病毒及其他有害程式之資訊。
    • ● 內含過度猥褻表現之資訊。
    • ● 內含助長歧視表現之資訊。
    • ● 內含助長自殺、自傷行為表現之資訊。
    • ● 內含助長藥物不當使用表現之資訊。
    • ● 內含反社會表現之資訊。
    • ● 內含垃圾郵件、幸運信等要求散布給第三人之資訊。
    • ● 內含違法勸誘、宣傳等資訊。
    • ● 內含造成他人感覺不快表現之資訊。
    • ● 內含以結識陌生異性為目的之資訊。
    • ● 與上述情形相似之資訊。
  • (4) 張貼破壞、妨礙其他商城會員或使用者使用之軟體、硬體等機能之程式等行為。
  • (5) 破壞、妨礙本公司伺服器或網路機能之行為。
  • (6) 妨礙本服務、本公司傳送之廣告或於本公司網站上提供之服務與廣告之行為。
  • (7) 未經許可針對其他商城會員或使用者,收集並累積商城會員或顧客之個人資料、瀏覽歷史資料及屬性資訊等資訊之行為。
  • (8) 基於違背本服務提供意旨之目的,使用本服務或透過本服務而取得資訊之行為。
  • (9) 使用其他商城會員或使用者之登入資訊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10) 不問手段種類,自他人處取得本服務之登入資訊,或向他人揭示、提供本服務登入資訊之行為。
  • (11) 與本服務相關,直接或間接利益輸送犯罪組織等之行為。
  • (12) 其他類似上述規定情形經本公司判斷為不當之行為。

第19條(違反條款時之處置等事項)

  • 1. 商城會員如經本公司判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或有符合之虞,本公司得經其裁量後決定,且無需通知該商城會員,逕行暫停、限制該商城會員使用本服務,或解除本條款(以下簡稱「停用等措施」。):
    • (1) 違反(或違反之虞)本條款任一規定或遭人通報其違反(或違反之虞)本條款任一規定。
    • (2) 使⽤本服務⽽與使⽤者間發⽣糾紛,經查明該糾紛係可歸責於商城會員之事由所致。
    • (3) 經查明提供本公司之全部或一部資訊為虛偽不實。
    • (4) 商城會員如停止付款或無法付款,或已聲請開始破產程序或類似之程序。
    • (5) 已30天以上未回應本公司之詢問及其他要求答覆之聯絡事項。
    • (6) 屬犯罪組織等,或透過出資及其他方式協助或涉入犯罪組織等維持、運作或經營,諸如此類與犯罪組織等有所交流或有掛鉤等情形。
    • (7) 其他類似前述各款之事由。
  • 2. 商城會員停止使用本服務後,其因本條款而對本公司及第三人負擔之一切義務及債務,仍未獲免除。
  • 3. 商城會員因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採行之措施所受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20條(不可抗力)

本公司及商城會員因下列各款事由而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條款之義務時,無須負責:
  • (1) 發生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或洪水所造成之意外災害時。
  • (2) 國際情勢發生重大變故,或受戰事之影響時。
  • (3) 政府關於本服務有任何命令處分時。
  • (4) 國內政治經濟情勢發生重大變故、社會發生叛亂、暴動或罷工或傳染病者。
  • (5) 本服務系統故障、通訊故障、系統等維修、停電時。
  • (6) 其他類似前列各款之事態

第21條(損害賠償)

  • 1. 於商城會員使用本服務直接相關之範圍內,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商城會員受有損害時,本公司僅就商城會員實際發生之直接損害負責,且其損害賠償金額,以「自賠償事由發生時起6個月前為止之期間內,本公司實際向商城會員收取之手續費之累積金額」為上限。
  • 2. 如商城會員因違反本條款或其他任何理由致對本公司負有損害賠償義務時,本公司得逕自從第14條之每月代收價金中扣除。

第22條(保密)

  • 1. 除本公司於事前以書面表示同意之情形外,商城會員須將與本服務相關且經本公司指定為秘密之非公眾周知之資訊,列為秘密處理。
  • 2. 商城會員應於接獲本公司請求時,隨時依本公司指示儘速返還前項資訊及記載或記錄前項資訊之書面及其他儲存媒體,以及所有複製品等物,或將之銷毀。

第23條(排除犯罪組織等事項)

  • 1. 本公司及商城會員須分別向對方聲明並保證下列各款事項:
    • (1) 本身及其幹部(董事、董事會業務執行人、管理高層、監察人或類似之人員。)非犯罪組織、犯罪組織成員、準犯罪組織成員、犯罪組織相關企業、職業股東、標榜從事社會運動與政治活動而勒索金錢之人、特殊智慧暴力集團等組織及其他犯罪組織(以下併稱「犯罪組織」。),且未與犯罪組織建立應受社會非難之關係。
    • (2) 未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利或為加害第三人而利用犯罪組織,亦未提供犯罪組織資金等協助或給予方便等維持犯罪組織、協助犯罪組織運作,或不存在經認定與犯罪組織掛鉤之關係。
    • (3) 未讓犯罪組織假借名義簽訂本契約等其他相關契約。
    • (4) 未自行或利用第三人對他方施以言行脅迫、使用暴力、散布謠言、利用詐術、威嚇妨礙他方業務或損害信用之行為、逾越法律責任之不當要求行為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 2. 本公司及商城會員於他方違反前項聲明時,得不經任何通知或催告逕予解除本條款。
  • 3. 本公司及商城會員依前項規定解除本條款之全部或一部,縱致他方受有損害,概無需賠償。此外,違反本條規定之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規所引發之一切損害。

第24條(不予保證及免責)

  • 1. 本公司不予保證使用本服務符合商城會員期待之營業額、其他商城會員之特定目的、具備商用價值、正確性、有用性、完整性、適法性、符合適用於商城會員之某團體內部規則等規範,亦不保證不存在安全性缺陷、錯誤、漏洞或故障,另不予保證未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 2. 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可對應所有資訊終端設備及資訊終端設備之作業系統版本;商城會員須事先同意本服務運作恐因供使用本服務之資訊終端設備作業系統版本更新等因素而出現故障。發生故障時,本公司不保證修改本公司操作之程式能解決該故障。
  • 3. 商城會員應依中華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發票予使用者。若有任何逃漏稅情事,均與本公司無涉。

第25條(終止使用本服務)

商城會員得以本公司另行規定之方式,終止本服務。但商城會員之終止,並不免除於終止契約前已對本公司及第三人負擔之所有義務及債務。

第26條(本服務之變更、中止與結束等事項)

  • 1. 本公司得透過事前在本服務之網站上公告或其他本公司判斷為妥適之方式,通知商城會員本服務之終止;但遇有緊急狀況,不在此限。
  • 2. 發生下列各款事由時,本公司得不經通知商城會員,逕予暫時中止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
    • (1) 定期或緊急進行為用於本服務之通訊機器設備等器材之相關保養與維修時。
    • (2) 過量連線及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致系統負載集中時。
    • (3) 需保障商城會員或使用者之安全時。
    • (4) 電信業者未提供服務時。
    • (5)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 (6) 因火災、停電及其他意外事故或戰爭、紛爭、動亂、暴動、勞資糾紛等事由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 (7) 依法令或其他依法採行之措施致本服務無法運作時。
    • (8) 其他類似前述各款所定情形經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
  • 3. 商城會員因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採行之措施受有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27條(權利義務讓與)

  • 1. 商城會員除有本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除有本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條款所定之權利或義務,或本條款之地位讓與第三人、使第三人繼受,亦不得以此設定擔保或為其他一切處分。
  • 2. 如因本公司將本服務相關營業讓與第三人,或因併購、分割等公司組織變更致本服務由其他公司一併繼受時,商城會員於本條款中預先同意本公司得將本條款之地位、權利及義務以及註冊資料等相關資訊,讓與前揭承接營業之受讓人或繼受人。

第28條(準據法及合意管轄)

本條款係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因本條款引發或與本條款相關之一切爭議,係依涉訟金額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2019年3月29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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